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