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1號
TPDV,108,司促,821,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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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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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