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世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觀 天下社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 臺幣25,200元,經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 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聲請人報 備證明、未繳管理費通知等為證。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人梁世賢繳納管理費 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或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 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梁世賢 確有實際居住社區大樓黎明路址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0 8年1月24日陳報狀載相對人並無實際居住於該聲請人社區大 樓黎明路址,因之,相對人無從由聲請人投至相對人信箱之 未繳管理費通知,知曉催告內容,且聲請人又未提出催告梁 世賢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綜上,聲請人未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 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