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陞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朝政
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二、兩造間所簽訂之外牆防水修補工程合約書影本。
三、相對人已支付系爭工程部分工程款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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