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善若(原名鄭予喬、鄭伊軒、鄭柔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0017339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10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43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900160373、0900173396。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