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九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暨應計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捌
拾陸元之執行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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