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57號
TPDV,108,司促,657,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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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九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暨應計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捌
  拾陸元之執行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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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