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侯秀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二三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陳侯秀金於民國94年6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4311789507607004),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民國96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9月26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1950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8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
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
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
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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