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4號
TPDV,108,司促,594,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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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序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零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二二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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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