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85號
TPDV,108,司促,585,2019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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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明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建華、陳國華、
于麗華羅融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附表項次二新臺幣67,566元,是否係包含於債權
  本金中?抑為債權本金以外之債權?若為後者,陳報是否一
  併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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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