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7號
TPDV,108,司促,557,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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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宏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八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零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每月新台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 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
     ,業於民國(以下同)107年1月1日併入聲請人(即存續
     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就
     本件繫屬之債權,一併由元大銀行概括承受,此有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
     10500320920號函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合會106年12月18日全會字第1060006530號函可證,該
     債權業已合法移轉,特此釋明。
  二、 緣債務人林宏名於民國103年6月9日起向聲請人借款
     740,000元,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88%等計付,如遲延
     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
     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
     償日止,每月壹千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三期。。
  三、 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7年4月18日止即未依約
     攤還,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380,018元整及利息、
     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借款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
     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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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