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0號
TPDV,108,司促,550,201901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芷華(原名吳子涵、吳彥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