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3號
TPDV,108,司促,43,2019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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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叔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翰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楊翰元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委託聲請人裝璜之合約書影本,或證明業主「
  Kinston Bar」與相對人楊翰元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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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