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0號
TPDV,108,司促,420,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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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世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玖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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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