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代 理 人 林 瑤律師、高訢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壹萬肆仟貳佰零
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貳萬柒仟柒佰零參元,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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