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46號
TPDV,108,司促,34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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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董方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聖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花蓮縣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 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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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