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嫦芬律師(即陳福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
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