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35號
TPDV,108,司促,335,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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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嫦芬律師(即陳福欽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
  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
  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
  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陳福欽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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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