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富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明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武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富逸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明榮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武雄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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