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25號
TPDV,108,司促,325,201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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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富逸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明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武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富逸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明榮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武雄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伍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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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