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彩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
點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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