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41號
TPDV,108,司促,241,201901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實住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淑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新宮章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穴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