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久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宜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柒仟伍佰零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