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號
TPDV,108,司促,214,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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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家興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觀 天下社區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107年5月至107年 11月止,累積欠繳大樓管理費共計新臺幣21,000元,經以存 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 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經查,聲請人雖以相對 人之戶籍址,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情事,惟戶 籍法僅為戶籍登記之行政管理規定,戶籍地址乃依戶籍法所 為之登記事項,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最高法 院93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存證信函既因 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戶籍地已非無 疑。至於信函經招領程序,意思表達於相對人意思表示支配 範圍,苟相對人未實際居住,縱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亦 不生觀念通知效力。況郵局招領逾期,並無「視為」合法送 達之法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已依相對 人戶籍址寄送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 尚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另本院於民 國108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 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及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林家興 確有實際居住僑信路址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迄未提出後者 ,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 所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 付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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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