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季聲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曉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觀天 下社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自民國(下同)107年4月至 107年10月止,累積欠繳大樓管理費共計新臺幣15,400元, 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 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大廈管理規約、存證信函等件為證。查,本件相對人戶籍地 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5樓之1」,而聲請 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存證信函仍應以戶籍地為送達地,惟聲 請人催繳函送達地係「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 與戶籍地不同。查戶籍法所登記之戶籍地址雖為行政管理所 設,戶籍地址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若相對人有戶籍地 以外之居所,通知應以該實際居住地為準,聲請人雖主張相 對人居住於上開黎明路址,惟其所寄送之存證信函既因招領 逾期而遭退回,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黎明路址已非無疑。 至於信函經招領程序,意思表達於相對人意思表示支配範圍 ,苟相對人未實際居住,縱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亦不生 觀念通知效力。況郵局招領逾期,並無「視為」合法送達之 法律明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已依相對人黎 明路址寄送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尚 難認催告繳納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另本院於民國 108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 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及提出於「公告期間」相對人陳曉慧確 有實際居住黎明路址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迄未提出後者,
由此,聲請人顯並未踐行首揭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之所 定催告程序,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給付 管理費,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