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9號
TPDV,108,司促,209,2019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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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淺草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元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為淺 草居大樓區分所有權人,積欠繳大廈管理費共計新臺幣44, 236元,經以存證信函催繳,相對人未繳納,故聲請發支付 命令,促其給付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存證信函、未繳管理費通知等 為證。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管委會規 約或辦法、或管委會之會議紀錄、聲請人向主管報備之證明 文件、台北北門郵局存證號碼003586之郵政回執,及相對人 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提出於「公告 期間」相對人邱元忠確有實際居住社區大樓漢口街址之證明 文件,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本件聲請聲請人僅提出存證信函 ,無郵政回執可供本院查明相對人之簽收記載,相對人是否 收取存證信函,知曉催告內容非無疑,聲請人亦未能釋明相 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社區大樓。因之,聲請人未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 ,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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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