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淺草居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元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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