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09號
TPDV,108,司促,209,20190104,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淺草居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朝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元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