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63號
TPDV,108,司促,1763,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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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碧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壹佰柒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199326元│自起息日94年01月2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      │       │
│  │       │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      │       │
│  │       │            │      │       │
├──┼───────┼────────────┼──────┼───────┤
│ 002│新臺幣77845元 │自起息日93年11月0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      │       │
│  │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      │       │
│  │       │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郭碧蕙於91年04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
    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
    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
    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
    息共計277,17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
    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
    ,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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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