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9號
TPDV,108,司促,1729,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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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雅儀(原名方嘉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零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新臺
  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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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