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28號
TPDV,108,司促,1728,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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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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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