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01號
TPDV,108,司促,1701,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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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政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摩多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一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參佰肆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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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多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