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政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摩多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一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零玖萬伍仟參佰肆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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