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19號
TPDV,108,司促,1519,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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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淞霖即施明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施淞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明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叁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淞霖  │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5,326 │     │8月28日起  │1月07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1月0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施淞霖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326 │     │9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
(一)緣案外人施淞耀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邀同案外人溫秀琴、施
  明穀(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4,182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10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施明穀已於民國103年06月02日辭世,債務人施淞
  霖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
  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之遺產範圍內
  負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施淞耀自民國107年09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5,32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施淞霖既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自應負
  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
表、法院函文、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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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