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53號
TPDV,108,司促,1453,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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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旻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旻峻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81元 │     │年 01月 08日│      │六六     │
│  │   │     │起     │      │       │
├──┼───┼─────┼──────┼──────┼───────┤
│ 002│新臺幣│李旻峻  │自民國 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九點│
│  │19105 │     │年 01月 08日│      │五      │
│  │元  │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53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
  89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變
  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卡公
  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變
  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台北
  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永豐
  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永豐信用卡股份
  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
  所發行之52418901020553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
  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21,302元整,其中
  已到期本金19,18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9,186元與分期交易
  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8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
  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849元(107.6.25~107.12.22
  )、違約金雜費計1,267元(107.7.24~107.12.22)、分期手續
  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
  ,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契約及差別循環利率公告、
  電腦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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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