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號
TPDV,108,司促,143,2019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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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唯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
  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3號)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
   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徐唯軫於098年11月及088年12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
   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
   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7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36,662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227,662元整及預借現金109,000元整),雖經聲
   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6,662元自107年12月0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
   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
   三期為限。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7
   年11月9日起至107年12月7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0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0元。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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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