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5號
TPDV,108,司促,1415,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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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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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