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07號
TPDV,108,司促,1407,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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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發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98620元 │自起息日94年2月3日起至民國│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  │       │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      │        │
│  │       │年9月1日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88295元 │自民國108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9 │
│  │       │             │      │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范發進於93年06月1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
  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86,915元整,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
  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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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