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仲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柳偉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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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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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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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16元 │民國107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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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1682元 │民國107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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