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21號
TPDV,108,司促,1321,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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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仲華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柳偉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及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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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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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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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716元      │民國107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9 │
│  │         │         │      │        │
├──┼─────────┼─────────┼──────┼────────┤
│002 │21682元      │民國107年8月5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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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