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即債務人 徐維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8340 │ │0月2日起 │ │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債務人徐維新於民國106年9月2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340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
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
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
百分之十五。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7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以
本金新臺幣18,340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
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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