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貳拾叁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伍佰元整,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一)債務人陳宣云於091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
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
(二)債務人迄107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3,073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101,823元整、預借現金18,000元整、已到期之
利息2,95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19,823元整自108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
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
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
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為債務人自107
年12月5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
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950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30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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