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0號
TPDV,108,司促,1140,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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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傳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傳謹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 │
│  │90986 │1789505826│03月 21日  │      │       │
│  │元  │705    │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140號)
緣相對人王傳謹於民國92年4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4311789505826705),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
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
(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
(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
  每張100元。
(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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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