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9號
TPDV,108,司促,1029,2019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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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吳妙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承峯 
      謝進富 
      蘇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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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