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3號
TPDV,108,司促,1013,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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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宣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陳宣云於民國94年2月14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如附證一),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
    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
    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
    139342元整。(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
    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978元整。(2)延滯
    期間利息:自民國107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
    新臺幣13934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三)帳
    務管理費用:新臺幣2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又按
    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
    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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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