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8年度,9號
TPDV,108,保險,9,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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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權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H MEERSBURG GMBH & CO KG C/O LEONHARDT & BLU
      MBERG SCHIFFAHRTSGESELLSCHAFT MBH & CO KG


法定代理人 Torben Kolln

被   告 MOESCHTER JENS UW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㈠訴外人勁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勁威公司)於民國107年1月間自泰國進口裝載於貨櫃號 碼:DFSU0000000 號貨櫃,委由訴外人美灣股份有限公司運 送至我國基隆港之149 臺洗碗機,以及㈡訴外人宏泵實業有 限公司(下稱宏泵公司)於同年1月間委由訴外人T.S Lines Ltd以貨櫃號碼:TEMU0000000號貨櫃自基隆港運送至印尼之 524 箱潛水泵(下與前述洗碗機合稱系爭貨物)之保險人, 系爭貨物因被告H Meersburg GmbH & Co KG所屬 M.V.Hansa Meersburg貨櫃輪(下稱系爭貨輪)之船長即被告Moeschter Jens Uwe於107年1 月8日晚間駕駛系爭貨輪靠泊基隆港東11 號碼頭之際,不慎撞倒訴外人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之編號112 橋式起重機而再遭該起重機撞擊致受有損害,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勁威公司、宏泵公司保險金,乃基於 保險代位及債權讓與之規定,請求被告2 人對其連帶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則依其所主張之前開事實,可知本 件侵權行為地在基隆港。又原告雖主張被告2 人已委託王國 傑律師為其等共同訴訟代理人,而原告與王國傑律師就本件 訴訟已合意由本院管轄云云。惟王國傑律師於108年1月11日 向本院表示其現尚未受被告2 人委任之事實,有本院公務電



話記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顯難認王國傑律 師有何代理被告2 人與原告達成以本院為本件訴訟第一審管 轄法院之合意存在,本院自無從因此取得本件訴訟之管轄權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侵權行 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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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