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09號
原 告 LIM JOURNO MARIE MAY(林珂)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簡翊玹律師
被 告 林南星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陳明欽律師
複 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林德玄
訴訟代理人 程春益律師
楊永芳律師
李維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林珂」之記載,應更正為LIM JOURNO MARIE MAY(林珂)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