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世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蘋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2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51,200元(計算
式: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45.32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6年1月土地
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萬元=55,25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47,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唐 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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