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305號
TPDV,107,重訴,1305,20190125,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謝正順 
被   告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堂華 
被   告 施並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一、㈠、⑴第一行前段「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就上開應予更正部分係載:「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⑴新台幣壹仟捌佰萬元,……。」(見本院卷第11頁第6 行),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之上 開記載,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鞠云彬

1/1頁


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