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49號
原 告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
訴訟代理人 陳順揚
康雅雯
被 告 寶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彭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言詞 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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