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55,328元(計算式:7,001,411 元+11,753,917元=18,7
55,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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