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005號
TPDV,107,重訴,1005,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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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755,328元(計算式:7,001,411 元+11,753,917元=18,7
55,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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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