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7年度,35號
TPDV,107,重勞訴,35,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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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朱金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馮基源律師
      林欣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8日2時2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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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