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朱金池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佩慶律師
林晉源律師
被 告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馮基源律師
林欣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3月18日2時2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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