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219號
TPDV,107,訴,4219,201901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21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邱創鏈即台北市私立潛能語文短期補習班


      邱創鏈 

      張光榮 
      吳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零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原告營業所所在地地方 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貸款暨動產抵 押契約書第28條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邱創鏈即台北市私立潛能語文短期補習班( 下稱潛能補習班)邀同被告邱創鏈張光榮吳珈慧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92年12月17日與原告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 約書共2 份,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80萬元,借款期間均為5 年,利息均按週年利率5.5 % 計付,其中5.499 %由被告潛能補習班負擔,其餘0.001 % 由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自貸款撥付日之翌月17日起 償付,共分60期,依本利攤還,且上開2 筆借款如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 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即5.499 %)10%,逾期 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即5.499 %)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潛能補習班就上開2 筆借款,僅分別繳納至95年 7 月18日、95年2 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依貸款 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之約定,被告潛能補習班上開所有 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尚分別欠本金657,05 3 元、177,348 元未清償,其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全部款項外 ,並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又 被告邱創鏈張光榮吳珈慧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暨動 產抵押契約書2 份、帳務基本資料2 份等件為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