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44號
TPDV,107,訴,3644,2019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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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復華
      謝雨璇
      宋保毅
      黃隆興
      陳祥賢
      戴招立
      陳淑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重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7 年11月29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44號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 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 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 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張重遠與上訴人即被告張復華謝雨璇宋保毅黃隆興陳祥賢戴招立陳淑真7 人及另一上 訴人即被告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本院另以裁定命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之訴,業 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3644號民事判決,認定原告對被告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原告 對被告張復華謝雨璇宋保毅黃隆興陳祥賢戴招立陳淑真7 人之訴為無理由,而於前述判決主文諭知「確認 被告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召開 之會議,就第一案之決議、第三案之決議、第四案之決議, 均為無效。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決議內容省略不贅載) 。是以,上訴人即被告張復華謝雨璇宋保毅黃隆興陳祥賢戴招立陳淑真7 人在前述判決應係受勝訴判決, 並無受不利益之判決,自無許上述7 人提起上訴之理。揆諸 前揭說明,上訴人即被告張復華謝雨璇宋保毅黃隆興陳祥賢戴招立陳淑真顯無上訴利益,其等提起上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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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