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644號
TPDV,107,訴,3644,2019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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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磊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重遠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644號確
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應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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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