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57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志勲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林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一七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有限公司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 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 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79條、第113 條及 第8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傑瑞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傑瑞公司)業經股東同意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決議 解散,並選任被告林志勲為清算人,且已向主管機關辦理解 散登記在案,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等件影本可 稽(見外放公司登記案影卷),是本件應以被告林志勲為被 告傑瑞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傑瑞公司於106 年6 月13日邀同被告林
志、林淑琴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0 萬元,並簽立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及動用申請書 ,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6 月16日起至108 年6 月16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6.1761% 固定計算,並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 為1 期,依年金法按期償付本息。依授信總約定書第3 條f 款之約定,如債務未能按期給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應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應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詎被 告傑瑞公司僅攤還本息至107 年4 月15日止,即未再依約清 償,迄今尚欠本金149 萬5,627 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 清償,依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a 款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故被告傑瑞公司自應清償上開全部款項。而被告林志、 林淑琴既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傑瑞公司連 帶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准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105 年度甲類第5 期債票為擔保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總約 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動用申請書及放款帳卡等件影本為 證(見本院卷第15至36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均為真實。從而,被告傑 瑞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 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則原告請求被告傑瑞 公司給付上開積欠款項,應認有據。
㈡又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 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 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 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同法第273 條 第1 項所明定。查被告林志、林淑琴為被告傑瑞公司上開 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 告林志、林淑琴應就被告傑瑞公司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 任,亦屬有據。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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