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0號
原 告 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鄭伊婷律師
蔡青育律師
被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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